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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妥善管理校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有史料价值物品的规定》外经贸学档案字[2010]170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档案字[2010]170号

徐子健 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妥善管理校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

有史料价值物品的规定


为加强对接收校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有史料价值物品(礼品、纪念品)的统一管理,依据学校《党政联席会纪要(2010年第12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涉及的捐赠物品是指学校或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及其领导在公务活动中接收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含校友)有史料价值的物品(如礼品、纪念品等,以下简称“捐赠品”)。


二、学校责成档案馆负责管理校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品并建立档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学校名义接收的校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品,都要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接收捐赠品后的两周内,与学校档案馆联系,由档案馆对所接收的捐赠品进行史料价值认定,对认定有史料价值的捐赠品进行实物档案登记,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有史料价值捐赠品登记表》,并负责保管捐赠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所收捐赠品或将其占为单位或个人所有。


四、对由档案馆直接保管的捐赠品,档案馆必须给上交捐赠品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接收捐赠品证书;在与学校管理、使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保留该单位或个人对捐赠品借用及展示的权利。


五、对允许由接收捐赠单位直接保管的物品,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在档案馆备案;保管人离职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否则将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各二级单位的保管人一般为办公室主任,也可指定其他保管人。


六、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捐赠品、礼品等的处理办法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0910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有史料价值捐赠品登记表